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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由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院長邱志淳署名研修承諾書,文中特別指出,學生赴台僅「學術交流」及「研修學習」活動,「課程內容不涉及任何政治敏感活動」,更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事件發生後,教育部開始清查國內簽署所謂一中承諾書的大專院校。

事實上,大學簽訂類此「一中」承諾書,已然牴觸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及「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換句話說,一中承諾書對各校的師生不生效力。

以世新大學簽署的內容為例,承諾書中明文學生赴台僅「學術交流」及「研修學習」活動,「課程內容不涉及任何政治敏感活動」,更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揭示「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簡單的說,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內涵包括大學教師的教學自由、研究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世新大學的一中承諾書,限制教師講學內容或學生學習方向,即牴觸上開大法官解釋「講學自由」保障意旨,應屬違憲無效之約定。

準此,若世新教師秉持學術良知與學者風骨,教學內容涉及「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36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可告世新,違憲侵犯「講學自由」。

然若有學生表現非「一中」的政治主張,而遭世新大學違憲干預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學生也可告世新,違憲侵犯「學習自由」與「言論自由」。

綜上,我國大專院校如簽訂一中承諾書,約定「課程內容不涉及任何政治敏感活動」,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此約定已牴觸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及「言論自由」之保障,因此簽一中承諾書的大學,不得限制教師與學生主張或參與「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的校園活動,否則教師得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36號解釋意旨;學生得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意旨,對大學違憲侵犯基本權提告。2017/03/21(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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