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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婦聯會回文內政部,同意捐贈312億元的資產繳國庫,但也開出「同意不再依據黨產條例等規定對婦聯會暨其捐贈成立的組織及其財產進行任何主張」等要求。對此,曾參與三方協商的黨產會官員指出,婦聯會發函內政部中所提要求,只是婦聯會自己的意見;婦聯會要求黨產會不准再查其相關組織,已經觸犯黨產會的底線。

以德國歷史為鑑,1995年,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由前東德共黨幹部組成),和德國獨立委員會(相當於我國黨產會)達成訴訟上和解,該黨同意放棄對前共黨所有的財產主張,只保存其中央黨部等少數財產,但最重要的是,雙方和解協議中附加條件,約定若有隱匿黨產,民主社會主義黨應罰兩倍賠償。在此之後,德國獨立委員會雖然與民主社會主義黨和解,但德國獨立委員會仍以超過十年的時間追查黨產。

基此,從德國民主經驗可知,婦聯會的主張毫無正當性,就算內政部與婦聯會和解,但和解內容顯不能拘束黨產會繼續追查其相關不當黨產。尤其甚者,內政部與婦聯會的和解,更可附條件,如婦聯會除了帳面上的312億元外,另有隱匿財產者,應罰款兩倍,繳交國庫、還財於民。

實則,婦聯會從黨國威權體制獲致財富,依實質法治國原則,婦聯會本應還財於民,該違憲財產本非其應有,婦聯會自當應還款,而非捐款。

行政院黨產會曾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這些違憲徵收的人民財產,本應還財於民。

黨國威權統治時代,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縱然,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授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徵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取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此參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甚明。

婦聯會自稱捐款312億元,其本質應是還款,而非捐款,而內政部擬與婦聯會簽立行政契約,亦應釐清不當財產、簽約主體及效力所及之範圍,並非僅部分和解,而拘束政府不得追查其他不當黨產,否則將與轉型正義理念相違。尤其以德國民主經驗為例,與婦聯會的和解內容並不能拘束黨產會繼續追查其相關不當黨產,內政部更可附條件,如婦聯會除了帳面上的312億元外,另有隱匿財產者,應罰款兩倍。2017/08/11(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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