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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微調「程序違法」,遭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且新版歷史、公民課綱的「大中國思維」嚴重偏離客觀原則與中立原則,顯有「實體不當」,但教育部長吳思華卻拒絕「依法行政」,強推違法課綱,違反行政程序法與教育基本法第6條之「中立原則」,此已遭台灣教授協會、永社等公民團體向監察院檢舉。故針對教育部的違法濫權,監察院應依法彈劾吳思華。

吳思華執意執行違法違憲之課綱微調,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兩人均有違依法行政原則,侵害各校教師之選書權、專業自主權及學生之受教權,監察院有義務依法究責。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有義務提供程序合法、實質正當的課綱課程予學生,這是國家實現對《憲法》保障人民受教權的保護義務,但教育部「課綱微調」之程序違法至少包括:

(一)由於此次高中歷史課綱的調整作業,實際上已經大規模調整高中歷史課本第一冊台灣史的部分,茲事體大,然而課綱檢核小組沒有任何中央研究院及國內各歷史學門相關科系的專業歷史學者參與,明顯違背學術的專業性,同時顯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對課綱調整嚴肅性的輕忽與無知。

基此,發動課綱微調的「檢核小組」,不具史學、公民專業已屬重大明顯瑕疵,更嚴重的是「檢核小組」竟「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支持「檢核小組」具有微調課綱的權限,這是標準的「違法行政」。

(二)民國103年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迄今不敢提出會議錄音,以證明「課綱微調」通過高中分組會議的合法表決,此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程序黑箱」,判決教育部「敗訴」(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足認教育部的黑箱課綱「違法」。

我們要強調的是,教育部應依法廢止新版違法課綱或逕為認定違法課綱「無效」,否則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權責機關應追究吳思華違法的法律責任。

課綱的法律性質,有認屬於「行政命令」,亦有認為是「一般處分」,若認為課綱屬「一般處分」,由於教育部「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卻濫權發動 「課綱微調」,此「缺乏事務權限」,牴觸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尤有甚者,民國103年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假造公文,卻提不出會議錄音做為證明,此黑箱程序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教育部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認定課綱「無效」。

如認為課綱屬於行政命令,教育部「依法行政」,應認定微調程序欠缺合法要件,逕認新課綱「無效」,或至少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廢止」新版的違法課綱,惟教育部部長吳思華對違法明確的「課綱微調」,卻執意「將錯就錯」,實屬「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

此外,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不僅亦有違依法行政,更已侵害各校教師之選書權,甚至有圖利書商之犯罪嫌疑,此公文遭教育部聲稱將廢止,更足認柯華葳違法濫權,監察院應予彈劾。

教育部為強推微調高中黑箱課綱於民國104年8月上路,脅迫各高中選用新版教科書,竟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稱國教院)發「公文」給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一旦教師用舊版,也無書可用,實質剝奪教師的選書權。但遍查「高等中學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均未授權國教院得以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國教院的「行政處分」不只違法,侵害各校教師受「高等中學教育法」保障的「選書權」,更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聽話」書商的犯罪嫌疑,監察院依法應予彈劾。2015/06/23(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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