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 2條及第 8條修正草案,將申請賠償金之期限,自本次修正公布後,再延長二年;同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修正「傷殘」之用語為「受傷或失能」。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回應家屬訴求並落實轉型正義,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民國84年10月7日施行,有關申請賠償金的期限,歷經五度延長,於本(106)年5月23日屆滿。經評估目前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的情形,為保障受難者及其家屬權益,以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傷殘」之用語,因此擬具該條例第2條、第8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有二:一、修正條文第2條,將申請賠償金之期限,自該條例本次修正公布後,再延長二年。二、修正條文第8條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傷殘」之用語為「受傷或失能」。2017/06/01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