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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內政部在106年2月16日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役男家屬」定義,讓不互負法定扶養義務,但有同居共營生活事實的親屬,也可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預計將有1千多名役男家庭受惠。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因盡國家義務、使家庭生計陷入困難的役男,內政部於91年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提供協助讓役男家屬得以「自給自養」、「維持生活」。而這次辦法的修正,是考量生活扶助也應該幫助到實際與役男共同生活的親屬,因此,修正後的規定不再僅以民法上扶養義務的範圍為限,將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的3親等內血親、姻親及家屬,新增納入扶助範圍,使役男家屬能依實際需要獲得生活扶助,讓其家屬生活都可以獲得妥善的照顧。

內政部指出,在認定標準放寬之後,已有許多家庭因此獲得生活扶助。例如桃園市林姓役男的叔叔,患有中度精神障礙,未婚無子女,需由役男家庭照顧,一直與役男家庭同戶共同生活;台南市方姓役男父母死亡,自小由姑姑、姑丈扶養長大;郭姓役男的繼母、台北市譚姓役男的繼父等案例,都因為這次修正家屬範圍後,而獲得生活扶助,減輕其家庭所面臨的困難。

內政部表示,這次辦法修正後可進一步落實照顧經濟弱勢的役男家屬,同時讓役男在服役期間能安心服役,有需要的役男及家屬可多加運用,內政部將持續為保障役男的權益而努力。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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