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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今(18)日核定公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另將於本(8)月22日就「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是否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進行草案預告,蒐集意見。

勞動部說明,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駕駛人員,為配合檢察官、調查人員、廉政官或鑑識人員等辦理偵查、調查、肅貪或解剖鑑驗等工作之需求,於駕駛偵緝車、偵防車(含相驗車、勘驗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時,常有出勤時間不可預期之情事,為使法務部業務順利運作,爰於今日公告修正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法務部相驗車駕駛」為「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以符實際需求。

勞動部另指出,考量「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工作時間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其產物與民生息息相關,將於8月22日就「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是否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進行草案預告,對於草案內容有建議者,得於9月5日前陳述意見。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勞動部強調,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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