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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盧宥成/台南】春節將至,選購燈籠時應注意本體有無商品安全標章,以及有無中文商品標示,如果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玩耍,則適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應標示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及原始製造國,以及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14歲以上玩耍,則適用「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應在本體上標示: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及頻率、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使用方法及警急處理方法以及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進口商(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台南市政府經發局指出,懸掛式大型燈籠及天燈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商品,適用「商品標示法」,應標示:品名,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等事項。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主要成分、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和製造日期。

「商品有標識,安全靠得住」。為保障消費者避免意外事件之發生,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懇切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之燈籠,度過一個平安快樂年。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查詢,電話:06-2992910或上商品標示法暨相關基準網址: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index.htm。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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