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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並以股票或現金作為員工酬勞。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定於章程明定分派員工定額或比率酬勞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司法為「加薪4法」中率先闖關成功的,三讀修正條文增訂,公司章程應規定提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一定比例,並以股票或現金作為員工酬勞,但當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而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定於章程明定分派員工定額或比率酬勞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關酬勞發放規定,應由董事會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後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修正條文除了適用上市櫃公司外,亦準用於有限公司。

公司法修正通過後,加薪4法還有《工廠法》、《勞動基準法》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都已完成初審,但因朝野目前仍有歧見,尚有待協商而無法三讀。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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