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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依《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可請56天產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但是該怎麼計算呢?勞動部最新解釋,勞工產假期間薪水,原則是分娩前1個月為準,若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計算。這項規定即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勞動基準法規定,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工,分娩前後可享8週〈56天〉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目前工作模式及工資計算方式多元化,很多工作將部分工資採獎金制,女性勞工可能因身體不適、產檢等因素在產前請假或工作效率受到影響,導致前1個月業績差、獎金與薪資縮水,若依原規定以產前1個月的工資計算可能較吃虧。

勞動部邀集學者專家商議結果,決議比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患職業病的職災補償原則,採最近1個月工資或6個月內「平均工資」擇優發給;也就是說,如婦女勞工最近1個月工資低於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平均工資是以勞工產前6個月總薪資,除以總天數所算出。

勞動部舉例,依原規定,如產婦A小姐於11月1日生產並請產假,且她最近1個月(10月份)的薪水(含獎金)3萬元,除以30,她的

平均每天工資為1,000元,產假56天的工資共5萬6,000元;但若A小姐近6個月(5到10月份)含獎金在內的總薪資是23萬元,再除以184天後,其平均工資是1, 250元,則56天產假可領工資為7萬元,這樣就應選擇對A小姐較有利的算法,以平均工資計算產假期間應給的工資。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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