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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增訂雇主應給女性勞工每年5天全薪產檢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配偶的全薪陪產假也從現行3天增長為5天。此外,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標準,也從原本必須任滿一年才能請假,放寬到任滿半年就能申請。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共同生活期間,也就是收養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比照親生子女的勞工,在試行收養階段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津貼。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公司任職滿1年,可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6個月可依就業保險法申請6成薪的育嬰津貼;勞工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7成勞工保險、就保費用,則改由政府支付。新法修正為,任職滿半年的勞工即可申請育嬰假;而收養未滿3歲孩童的受僱者,未來也可比照育有親生子女的勞工,在試行收養階段即可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同時,現行規定女性勞工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若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未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不支薪;三讀通過後的修正條文則明定,未併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可領半薪。

除生理假外,修正條文也增訂雇主應給女性勞工每年5天全薪產檢假,男性配偶的陪產假也從現行的3天增長為5天,而這5天陪產假,雇主都必須給予員工全額薪水。

此外,修法後,雇主若違反性別歧視相關規定,其罰鍰也增加3倍,從現行的10萬元到50萬元,增加到30萬元到150萬元。若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等方面有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就算性別歧視。

勞動部估計,修法通過施行後,每年約有17萬4千名男性勞工受惠,雇主1年約增加新台幣4.7億元支出;產檢假部分,每年將有約14萬名女性勞工受惠,雇主預計將增加7.9億元成本支出。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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