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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宥安/台北】為了解決失蹤者被雇主退保影響遺屬保險權益的問題,勞動部於近日作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遭雇主退保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遺屬得於失蹤者受死亡宣告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指出,依《民法》規定,普通失蹤至宣告死亡期間最多長達7年,雇主多不願為失蹤期間的被保險人繼續加保並負擔保險費,以致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時,因已屬退保期間,依現行規定其遺屬無法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惟參照我國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均有允許失蹤之被保險人退保,遺屬得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後請領死亡給付之規定。勞動部乃以行政解釋,放寬對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之認定,使其遺屬得依其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請領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規定之情形,僅得擇一請領。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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