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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今(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或無法在當天休假的勞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今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或因故無法在當天休假的勞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重申,包括「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自身權益。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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