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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肯忠/高雄】日前有位檢舉人到市長信箱陳情,指控三民第二分局辦理交通檢舉案件的承辦人「開單不實,未依法開單..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等。」經承辦員警調閱檢舉資料詳查之後發現,該檢舉人於106年8月29日曾檢舉一輛計程車在本市三民區鼎山街與順昌街口闖紅燈,警方以檢舉照片「無法證明車輛有闖紅燈」為由不予開罰,此舉卻激怒了檢舉人並認為警察瀆職。

三民第二分局指出,本案檢舉人提供了3張照片,都是計程車在停止線之前停等紅燈,檢舉人認為有闖紅燈,甚至援引了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警方表示,檢舉人對此函釋內容有所誤解,函釋中所指的「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在看到紅燈時仍執意闖過路口(含停在停止線前方或停在人行道上)就是闖紅燈,若車輛駕駛人在行經路口時仍是綠燈,因為其他事故導致無法即時穿越路口至號誌變換為紅燈,此時就不算是闖紅燈了。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表示,因為檢舉人當時僅提供檢舉照片,並沒有動態的影像,警察僅從照片無法判定該計程車是在停止線之前停等紅燈,或在停車之後仍執意闖過路口,基於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當然是從嚴審查認定,並基於照片所顯示的情況等理由而不予舉發。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保障守法用路人權益,非常感謝熱心的檢舉人為維護交通順暢而付出了一己之力,但同時為了維護民眾的權益,舉發交通違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讓人心服口服,畢竟開單的目的是要導正違規人錯誤的用路行為,以期共同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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