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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第729號解釋,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卷,若想調閱已偵結案卷,也需符合調閱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且不得妨害另案偵查及事關國家機密、法律所禁止的案件等特定條件。

前年9月,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衍生非法監聽疑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並決議向最高檢察署調閱相關偵查卷證,但最高檢認為,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偵查卷證為犯罪偵查不公開事項,非立法院得調閱等理由拒絕。

立法院司委會以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藐視國會,將他函送監察院調查。黃世銘以檢察機關本於行使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發生適用憲法爭議,報請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日做出729號解釋指出,對於偵查中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卷證。至於調閱偵查終結案卷證,則需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僅限於調閱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且不得妨害另案偵查及事關國家機密、法律所禁止的案件,如果調閱卷宗會妨害偵查,檢方可以延至結案後再提供。

釋憲文指出,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資料;監察院調查權,是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手段,二者性質、功能及目的有別,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沒有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的問題,檢察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第729號釋憲案,包括大法官蘇永欽、李震山、陳春生提出協同意見書;林錫堯、蔡清遊、陳新民、羅昌發、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陳碧玉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黃茂榮提出不同意見書。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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