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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應該精通憲法,可是台灣的法律人對憲法只涉獵人權部分,對政府體制則相當陌生,因而常出現奇怪的審判~

台北地院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承審法官唐玥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令人質疑的,若是處理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的爭執,應該邀請行政院長和立法院長到總統府開會討論,但馬英九是在家裏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以及毋需經過立法院同意,而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開會,當事者王金平也並未受邀與會,討論的內容又是如何讓國會議長王金平下台,與憲法四十四條完全無關。

總統透過檢察單位監聽國會電話已經是濫權,猶如台灣版水門事件,違法亂紀的嚴重程度不言可喻,在美國的水門事件中,尼克森總統就因此下台。總統召喚檢察總長聽取監聽報告就已經違反憲政體制,還找來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兩人,在小房間內洩密違法監聽資料,商討鬥爭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之策略,法官卻以「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做為阻卻違法事由,未免太離譜了。

這個案件各界將焦點集中在洩密問題,事實上還有更嚴重的是馬英九踐踏憲政體制,因為檢察總長不應該對總統報告偵查中的案情,馬英九不只聽取報告,還將案情洩漏出去,承審法官卻以憲法四十四條為馬英九脫罪,相當離譜。從憲法四十四條的條文看,總統好像是五院的首長,其實那是指行政架構而言,至於執行職務方面則完全不是,除了行政院長外,其他各院執行職務時,總統完全不能介入。若是總統介入立法權,就已經變成獨裁總統。

依目前的憲政體制,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檢察總長等職位,在行政體系的架構上,他們是有首長,可是在執行職務方面,他們卻沒有首長,而是獨立行使職權。立委部分,因為直接由國家主人(人民)授權,所以獨立行使職權,院長不能干預職權的行使,總統也一樣。其他上述職位,雖然沒有經過國家主人的授權,可是他們的職位,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行使同意權後,再由總統任命;在憲政體制上,這些職位在行政體系上是總統的部屬,可是在執行職務時卻不是,而是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總統當然不能召喚這些人報告所執行職務的內容。

馬英九召喚檢察總統報告監聽內容就已經違反憲政體制,對總統而言,那些內容應屬機密,總統不應該去挖那些機密,更不能將它傳出。它就像一個人的病情屬個人的機密,除醫療人員外,其他人不應該探查;市長對市立醫院病人的病情不應該探查,若違法探查之後,又將病情外洩,當然是洩密。雖然市長是市立醫院的首長,在行政體系可以指揮市立醫院,但他不是醫療人員,既不能探查病情,更不能洩漏病情。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法官怎麼會不清楚?

這是台灣的通病;法律人本來應該精通憲法,只是台灣的法律人似乎只涉獵到憲法中有關人權部分,對於政府的體制部分卻相當陌生,反而政治系所訓練出來的人才精通政府體制。這是台灣法政界的通病,而且還病得相當嚴重。2017/08/31(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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