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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台北市港湖區將對中國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投票,創下我國民主史上罷免投票的首例,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恫嚇將對宣傳者處以行政罰,嚴重影響罷免通過的可能性。然而,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牴觸憲法「言論自由」,屬於違憲之法律,立法院應加速修正。

縱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及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有關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政治性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之維護。基此,罷免公職人員的宣傳及相關言論,當然屬於「政治性言論」,選罷法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即牴觸上位階的憲法「言論自由」,這種規定顯然違憲。

實則,宣傳罷免係對於特定政治人物是否適任公職進行陳述,是典型的「政治性言論」,然而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自由」保障,尤其是「政治性言論」,賦予人民享有最大限度之保護。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揭示「政治性言論」的最高價值,司法要此採取嚴格的審查基準,但常人無法理解「不得宣傳罷免」是要達成什麼急迫而重要的公共利益?世界民主國家必然認定這種限制牴觸言論自由,當然違憲!

2009年我國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明文「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肯認「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亦即,立法者確立人權公約之思想自由、表達自由與言論自由作為我國人權保障之基本價值。基此,這一上個世紀留下的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規定,除了明顯不合時宜外,更牴觸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雖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或反罷免」規定,但時程上似乎無法適用已提出的罷免案,換句話說,即將舉行投票的罷免蔡正元案依法仍不得進行宣傳。對此,網友也創意反制,張貼「請大家記得盡量不要宣傳不能宣傳2月14日罷免蔡正元」網路圖文,中選會面臨難以界定是否違法的窘境。

綜上,中選會是否以違憲之選罷法,恫嚇二月十四日蔡正元罷免投票的宣傳者,考驗著馬政府的民主與人權素養,不過與其等到民眾被裁罰後提起訴訟、聲請釋憲,立法院不如主動修法,與世界民主接軌,刪除上個世紀留下「罷免不得宣傳」的威權規定。2015/01/24(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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