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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高雄市納稅義務人陳先生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其於106年9月1日消費,惟取得商家開立之統一發票期別卻為106年7-8月,該筆發票應以那一期之中獎號碼對獎?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誤用上期發票,致消費日期所屬期別與發票上所屬期別不一致,消費者應以取具統一發票上刊印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營業人應於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已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惟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仍應處罰。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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