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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為健全民主發展,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貫徹國會議事公開透明,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及第61條」修正草案,明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供國會議事之轉播,並列為基本頻道、不可變更其形式及內容。

法案說明指出,立法院目前已提供會議訊號,由公廣集團辦理轉播事項,並自第9屆第3會期起,以專屬頻道「國會頻道1台」、「國會頻道2台」轉播國會議事。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參考法、韓等國國會頻道之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

法案說明同時表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此外,法條中也規範,系統業者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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