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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不超過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可免另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高雄國稅局指出,列報非屬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另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仍亦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未依規定檢附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國稅局將刪除未提供合法單據或證明文件金額,重新計算核定並通知補稅。納稅義務人接獲該補稅通知文書,雖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補提相關單據文件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惟為避免事後 ,請於申報時即予檢附完整資料,以節省寶貴時間。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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