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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茄萣區某營業人同期內2次漏開發票,該營業人以電話詢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1年內查獲3次係從何時起算?高雄國稅局回答,按財政部函釋,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高雄國稅局表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但在當期經稽徵機關查獲漏短開統一發票,雖合併該期銷售額申報,仍應認定有漏稅之事實,按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高雄國稅局說,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所謂「於1年內」,按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處罰鍰,又受停業處分,得不償失。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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