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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表示,僱有舊制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依規定應持續「每年」檢視估算及提撥差額,請事業單位儘速估算所需退休金及專戶餘額,如有差額,並於3月底前補足。未依規定補足差額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舊制)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本項規定106年係第二年執行,經一年來會同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及輔導,截至106年12月底,足額提撥率達97.32%,約10萬9千餘家事業單位,足額提撥率較105年的93.22%更為提升,全年提撥準備金達1,127億元,另裁罰100件,裁罰金額達1,025萬元,積極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106年度勞動部會同地方政府辦理說明會計103場次,共8,230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並由地方政府全面通知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差額,並查核及輔導事業單位依法補足,全年度共計查核45,513家次。

勞動部說明,僱有舊制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依規定應持續「每年」檢視估算及提撥差額,請事業單位儘速估算所需退休金及專戶餘額,如有差額,並於3月底前補足。各地方主管機關亦自107年元月起通知事業單位依規定提撥差額,並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事業單位對法令規定或提撥實務如有不了解之處,可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或報名參加說明會。未依規定補足差額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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