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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07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變動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1.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2.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合所得稅。

四、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所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所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所稅。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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