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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小規模營業人依「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同時為因應行動支付市場發展,財政部也發布行動支付結合電子發票提供專屬獎項、雲端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減免處罰等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受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關於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具體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高雄國稅局網站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查詢。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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