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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李先生為A公司之執行業務董事,去年底因公司資金短缺,將已領取之當年度薪資退還部分予公司應急,他今天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今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排除已退還公司之薪資金額列報薪資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54年2月22日台財稅發第01096號令釋,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或監察人自公司領取之薪資,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屬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並經公司列帳為薪資費用,即使日後因公司經營不振退回已領取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李先生去年確實係自公司領取「薪資」,並與該公司扣(免)繳申報資料勾稽查對無誤,故應以所領取之全部薪資總額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尚不得主張扣減已退還公司之金額。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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