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黃俊仁/台北】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等罪,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去年一審判馬英九無罪,北檢再提上訴,高院今(15)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馬英九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2013年,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正在偵辦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於8月31日晚間向馬英九報告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英九竟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還教唆黃世銘於9月4日向江宜樺洩密。

北檢起訴書中指出,馬英九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在2013年8月31日,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9月4日,馬英九又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涉犯通保法、刑法洩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

北院由法官唐玥獨任審理,認為馬英九的行為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北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無法證明馬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於2017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

北檢不服台北地院一審無罪判決,認為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認為,憲法規範人民自由權利,總統是廣義的公務員,一樣有守密的義務,竟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知悉應秘密資料;本案也看不出與行使院際調解權有何關聯,今日上午10時撤銷原判決,改依涉犯洩密、通保法、個資法等罪,從一重之通保法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馬英九仍可上訴。2018/05/15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