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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該局已請所轄分局、稽徵所輔導符合上開規定不課徵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申請免課徵或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應將免稅利益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高雄國稅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將派員於市面上價購飲料品送驗,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相關訊息亦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詢問。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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