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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惠錦/高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28)日由總統公布,並於107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雇主招募時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不論以何種型式刊登或張貼招募廣告,應特別注意薪資揭露之規定,如有違法,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本次《就業服務法》第5條也新增禁止就業歧視之類型,除了原本「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容貌」等16項,再新增「星座」及「血型」2項;另外也修法規定,如雇主違法,不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還會公告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勞工局長李煥熏表示,修法新增薪資公開揭示之目的,是希望避免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藉由薪資透明化,保障勞工求職權益。因此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不可在招募廣告標示「面議詳談」,否則便已違法。

而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之平等,雇主不得以「與從事工作無關之因素」給予差別對待,否則將構成就業歧視。近年來勞工局接獲申訴就業歧視的違法案件中,來自網路平台的比例增高,例如臉書、學校架設之求才平台等,雇主常因不諳法令而刊登「限性別、限年齡」等違法求才廣告,提醒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人事之教育訓練,因人資或人事部門的角色仍視同雇主,雇主務必謹慎注意,以免觸法。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8330。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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