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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高雄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將屆滿3年,許多民眾仍誤以為出售房屋、土地有獲利才須辦理申報。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軟體進行申報。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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