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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盼立法院能儘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行政院提出的專法草案平等保護同性婚姻的自由;特別強調今天的行政院會將為大家共同踏出的這一步留下歷史紀錄。

蘇貞昌表示,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尊重公投的結果及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因此行政院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的規定也完整不更動。

蘇貞昌指出,各方在這段期間對於專法名稱各有堅持及爭議,行政院提出的專法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經院會通過,盼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

蘇貞昌表示,預期外界仍會對此法案有所爭議,但期待同志朋友們能多等待一段時間,也許離預期還有距離,大家一起踏出第一步,逐步走向光明的未來。進步是一步一步,不可能一步到位或一次完成。

蘇貞昌指出,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窮人、女性、黑人在過去曾被歧視很長的時間,也沒有投票權,如今都逐漸獲得尊重。過去社會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因不瞭解同性戀而害怕及排斥;如今醫學證明同性戀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教導或壓迫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治療或壓迫,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蘇貞昌籲請社會多留一些空間,留給別人空間即是給自己空間,或許周遭的朋友正等待對方放下堅持。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大家是同一國、在同一塊土地及同一個天地之間,每個人都應受到尊重及平等對待,呼籲國人同胞包容地接受不同、和善地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法務部表示,依據107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的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同性婚姻關係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草案第三條)

四、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形式要件。(草案第四條)

五、成立第二條關係之實質要件,一定親屬關係之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之禁止、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六、第二條關係之無效與撤銷。(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七、第二條關係之普通效力,如同居義務之履行、住所之決定、日常家務之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八、第二條關係之財產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條)

九、第二條關係之終止及效力。(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草案第二十條)

十一、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繼承權。(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四、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五、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六、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七、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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