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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某獨資行號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該行號打算變更為合夥組織,需不需要辦理決、清算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本案例該行號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成立獨資行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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