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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及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繳納方式列表說明如下:

現金或票據繳納

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便利商店繳稅(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轉帳繳稅

晶片金融卡繳稅

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自動櫃員機繳稅

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

活期存款帳戶繳稅

使用本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以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轉帳繳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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