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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可縮減3年出境管制期的規定,並明定管制時間最長可延長到6年;若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條文明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與退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者,要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核准後才可出境,不得縮短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可管制6年;若涉及國安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掌握該情資的涉密人員如要出境,則須由原服務機關專案核定,評估是否放行。

三讀修正條文也指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處3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換言之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為避免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三讀條文刪除「縮短」,並增加可延長期限1次,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由於我國《刑法》未把中國定位成外國,導致「共諜案」只能適用《國全家安法》刑度,引發爭議;此次修法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範圍,未來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外國、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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