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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去年調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後,認定有違反憲法「法律不溯既往」等原則,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直指監察院非提起年改釋憲的機關,聲請釋憲已逾越憲法職權,不符合釋憲要件,十四日決議不受理。

提案釋憲的監委仉桂美深不以為然,認定大法官會議有偏差。事實上大法官會議已解釋得相當清楚,監察院顯然是直接對立法院的立法行使監察權,且監院事實上也不能對立委行使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所以本起釋憲案根本不符合監院所主張的「行使職權」要件。

這一類的糾葛常發生,主要原因是多數人不了解監察權到底是甚麼?上一屆的監察院長王建煊曾經要求監察委員要辦大案,不要辦些「小屁屁」,其實連王建煊也不了解監察權,不清楚監察權本來就是要辦那些「小屁屁」,因為大案都屬違法事件,歸司法權管轄,輪不到監察院來管;就算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時發現違法事件,也要轉司法單位,因為法律的解釋權在司法單位,況且監察單位也不能制裁違法者。

監察權就是代表人民監督行政單位,而最夠格代表人民的當然是民意代表,所以一般國家將監察權放在國會;台灣因特殊原因沒有將監察權放在立法院,但以前監察委員是透過人民間接選舉所產生,也就是人民選出省議員及院轄市議員,再由議員選出監委,的確是由民意代表執行監察權,只因為當年監委賄選問題太嚴重,修憲時才改由政務官擔任監委,不過其任務還是一樣監督行政官員。

國家的法律及政策是由立法單位訂定,卻由行政單位來執行,行政官員也可能不依立法單位所訂定的法律及政策施政,所以必須由監察單位來監督,對於失職的行政人員提出彈劾、糾舉、糾正等。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監察院所提的釋憲案,因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是由立法單位訂立,立法單位又不受監察單位的監督,監察院調查立法院的立法,已經違憲。

一般人都很清楚司法權獨立的問題,司法審判不受任何人干預,正常國家連總統都不能干預司法。但即使大家都很清楚司法獨立的問題,倒是很少人想到立法獨立的議題。立法單位立法屬合議制,且不受任何單位左右,監察院當然不能過問,所以不能調查。也因為如此,王建煊才會體會到監察院只管那些「小屁屁」,因為只能監督行政單位,管不了司法權及立法權。

不久前也因為監察院調查司法官,甚至於「起訴」監察官,因而發生衝突;司法體系認為監察院「黑卒子食過河」,管起司法單位,甚至於嗆聲,監察院不是太上司法;可是監察院卻認為司法單位有嚴重的缺失,監察院當然可以調查。這問題也在政壇上掀起風暴,到底監察院不能調查司法案件,在台灣已形成爭端。

司法權獨立是無庸置疑的,任何人都不能干預司法審判。可是司法官是公務人員,必定接受監察單位的監督,所以司法單位與監察院之間出現相當奧妙的關係。一般事務的處理都依循「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可是監察單位對司法單位只能「對人不對事」;監察單位可以針對司法單位的「人」調查其是否失職,但不能過問司法案件的「事」;對失職的司法官可以提出彈劾,卻不能糾正,因糾正已牽涉到「事」。2019/06/20(作者:陳茂雄/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登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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