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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外交部今今(15)日表示,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由原來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修正為「國家語言」,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陳俊賢今天在外交部例行新聞說明會中表示,《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年1月9日制定公布,外交部於8月9日配合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條文中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的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

陳俊賢說,以前護照的外文姓名多以「國語」音譯為主,現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公布施行,將「國語」修正為「國家語言」後,包括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使各固有族群都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為名的權利。

根據新修正的條文規定,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的外文姓名,但音譯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依此變更,以一次為限。申請換、補發護照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其外文姓名應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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