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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今日有某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來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是否可以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膳食費。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高雄國稅局另外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幼兒園,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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