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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民眾權益,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增訂「只要是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都可以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不必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

內政部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土地後,如不按徵收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但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造成不便。故這次修正規定,增訂任一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提出申請,大幅放寬程序,以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另近年有部分需地機關,在徵收土地後,卻疏未依徵收計畫使用,致遭法院判決政府須賠償的情形。故這次修法也明定應由造成損害的機關負擔賠償,以加重需地機關的責任。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也針對被徵收地上權或徵用土地之所有權人,在申請改以徵收所有權時,申請人應有的資格及申辦流程等加以明確規範,讓徵收制度更為明確完備。

內政部強調,徵收土地是最不得已的手段,政府因辦理具公益性、必要性之事業,而不得不徵收土地時,將秉持照顧人民權益的精神,依法審慎審查徵收案件,為人民把關。這次「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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