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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漏未申報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雖於核定前之108年4月23日及26日分別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但是該局在甲君補報前即已先行著手查調甲君的申報資料,乃認甲君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甲君主張未能及時申報,並不是有心之過,應該免予處罰,乃依納保法規定請高雄國稅局納保官協助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納保官詳細瞭解案情後,發現適逢財政部新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明定應以函查日(即發文日)或公告日為調查基準日。經徵納雙方充分溝通與審視後,甲君在未經檢舉及高雄國稅局依前述認定原則進行調查前,即已完成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行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甲君對納保官之積極協助,表示肯定與感謝。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隨時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樂意為您做詳盡的服務。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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