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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故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已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惟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中僅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如其未辦理稅籍登記,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將第4、5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3聯代替銷售額之申報。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切勿因一時之疏忽,造成補稅處罰。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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