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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很多民眾搞不清楚,領到一筆屬於「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需要繳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劉小姐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4,500萬元,應繳納稅額計120萬元,計算如下:

一、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

二、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1,117,800元〈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4,500萬元-3,33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就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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