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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賺取的所得須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高雄國稅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時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之買賣契約書及各項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俾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

高雄國稅局說明,高爾夫球會員證交易所得計算方式,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移轉該財產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移轉費用方面則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高雄國稅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管購入及出售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俾於出售年度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據以核認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會以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之售價或國稅局查得之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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