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陳岑嘉/高雄】岡山區某工程行王老闆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去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為何今年還收到貴局來文通知催辦?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停業前申請暫停營業,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有停業事實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者,除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暫停營業,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故無論是申請停業或展延停業者,停業期間最長皆為1年;營業人如有停業事實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有停業或展延停業者,請務必於停業前依規定辦理暫停營業之申請,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指出,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或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復業。2020/03/12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