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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總統將提名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一般國家的考試權併在行政權,監察權則歸於立法權,只是台灣的體制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也就是採用孫中山的主張,將考試權及監察權獨立。因政治立場迥異,民進黨不接受孫中山的理論,該黨立委磨刀霍霍對著考監兩院,然而二00五年修憲時,將修憲的門檻訂得太高,不可能修憲廢除考監兩院。

民進黨沒有能力修憲,又沒那份膽識制憲以廢除考監兩院,前一陣子民進黨立委對考試院開刀,特別修訂《考試院組織法》,將十九席的考試委員改為七至九席,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由六年改為四年;將考試院當作盲腸,沒有能力完全切除,也要切掉一部分。了解考試院特性的人認為考試院「可廢不可縮」,縮減考試委員,就是去其獨立行使職權的特色,只是民進黨堅持己見。既然民進黨認為考試院像盲腸,就不要將考委當作酬庸的職位,否則吃相太難看。

當初考試院的設計,認定考試權屬專業,所以政策的訂定及監督不宜由非專業的立委執行,因而設計由以考試委員為主流的考試院院會執行,所以考試委員必須是專業人員,因而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很清楚規範考試委員的資格,第三款則是「後門條款」,讓執政者便宜行事,即使不符合資格者也能任用。當年立法時,就是要讓執政者排解行政院部會首長僧多粥少的困境,若擠不上部會首長者就可當考試委員;若沒有開放後門條款,那些擠不上部會首長者根本就不夠格擔任考試委員。更妙的是,為了讓由後門進入考試院擔任考試委員者覺得他們的身分就等同部會首長,還特別將考委的職等由簡任變為特任。

監察委員本來屬民意代表,由省議員及院轄市議員投票產生,也就是由人民間接投票所產生,雖然不是立法機構,卻也是民意代表,夠格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與一般民主國家由國會(議會)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的效果一樣。只是監委的選舉人(省議員及院轄市議員)人數太少,出現嚴重的賄選,而且有行情價,一票一千萬元(合目前幣值一億元以上),當年監委尤清號稱突破慣例,不是他打老虎,而是他的監委不是買的,是黨外議員送的。

為了解決監察委員的賄選問題,當年修憲時將監察委員由民代改為屬專業的政務官,其任用資格遠比考試委員寬鬆;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第一項,對監察委員列出五款任用資格,不過還是與考試委員一樣,開了「後門條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是讓執政者便宜行事, 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酬庸條款」。

一般政務官不必任用資格,只要執政者敢用,即便任命文盲也沒有違反規定,若再加上公營事業的職缺,已夠執政者酬庸,不該動腦筋到需任用資格的考委及監委的職缺。當年中國國民黨立法時,雖然開了後門好安插人事,但該黨後來還是逐漸關閉後門;若是號稱要改革的民進黨不關閉後門,等同偷吃的人連嘴巴都沒擦就指責別人偷吃。2020/03/26(作者:陳茂雄/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登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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