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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楷立/高雄】針對高雄市議會於昨(11)日審議通過本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市長陳其邁今(12)日於市政總質詢前聲明如下,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是屬於議會權責,有關法令適用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送中央備查,法令的適用或解釋應由中央統一解釋,且涉及到公共衛生的執行,應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施行,否則一國多制恐怕於法令施行以及適用上將衍生爭議,盼中央統一法令解釋。

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案,明定本市轄內販售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之瘦肉精),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對於高雄市議會通過食安自治條例,明定高市轄內販售肉品及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一事,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天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自治條例目前禁止美豬的萊克多巴胺含量沒違背現行法規,但若是連美牛也禁止萊劑,就已違背現行法規。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5個委員會,今天聯席審查有關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的8個行政命令,陳時中會前接受媒體詢問,如何看待高雄市議會昨天通過食安自治條例禁止所有販售肉品都不得檢出瘦肉精?陳時中表示,如果地方政府通過自治條例禁止美豬的萊克多巴胺含量,倒是沒有違背現行法規,但若是針對美牛也禁止含瘦肉精,就已經違背現行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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