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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按實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繁榮地段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實際給付房屋所有權人租金遠高於申報扣免繳憑單金額,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實際給付租金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違反扣繳義務部分除限期責令補報補繳外,並須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另房屋所有權人若未據實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亦應依同法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不論是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利事業,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時,依實際給付金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利房屋所有權人按實申報租賃所得。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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