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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強化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請法務部與相關主管機關及早做好各項配套準備工作,俾利順利施行。

蘇貞昌指出,行政執行是國家貫徹公權力的重要制度,為強化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本次修法明定假扣押、代位請求權等保全公法債權之規定,並使行政機關得以多元彈性運用,提升執行效能,同時完善救濟管道,嚴謹規範拘提、管收等程序,兼顧公權力之執行與人民權益保障之必要。

蘇貞昌特別感謝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在這段期間對於相關的執行、績效等各方面都非常地注意。

法務部表示,行政執行制度自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所徵起之金額已高達5,922億餘元。為貫徹國家公權力、強化行政效能,因此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壹章、總則:

(一)修正「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不包括刑事法或其他非屬行政權作用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經法院裁定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停止執行者,執行期間應停止進行,以及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開始執行且執行期間屆滿者,其未能履行之部分,移送機關不得再請求履行,但移送機關對義務人負有債務者,得主張抵銷。(修正條文第9條)

二、第貳章、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一)增訂行政機關為保全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撤銷權及信託行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增訂行政執行分署就移送執行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處理;增訂行政執行分署退回執行事件並撤銷已為執行行為之事由,及移送機關撤回執行之要件。(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

(三)增訂行政執行分署就與執行事件有關之事實,得依職權調查事證,並對無正當理由違反調查規定者處罰;另增訂義務人就行政執行分署之調查,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修正條文第23條及第24條)

(四)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並明定為真實切結之人,負有提出義務人財產清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五)增訂第三人異議之訴。增訂義務人具有解除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之法定事由之一時,行政執行分署應解除其限制。(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六)修正管收事由、增訂法院於深夜仍未訊問完畢,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管收應用管收票及其應記載事項。增訂再行聲請管收規定、管收所設置及明定影響被管收人權益之重要事項。(修正條文第44條、第47條至第54條)

三、第叁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一)增訂實施「強制驅離、疏散或其他對義務人之暫時措施」作為直接強制方法。(修正條文第67條)

(二)修正怠金之最低數額規定,避免與行政罰鍰輕重失衡;增訂執行機關處以怠金時,應以文書載明一定事項,並送達義務人;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先以書面限期履行。(修正條文第70條至第72條)

四、第肆章、即時強制:

(一)修正即時強制之要件及採行即時強制之方法,並增訂實施即時強制及暫時保護之程序。(修正條文第78條及第79條)

(二)增修實施扣留之程序、扣留物之處置、發還及變價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3條至第85條)

(三)增訂受執行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認有違法侵害權益,得當場表示異議,以及實施強制人員認其異議有無理由之處理。(修正條文第88條)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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