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表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雖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惟因無《工會法》明確授權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規範,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二、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
三、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
勞動部表示,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此次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之修正,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之要件,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202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