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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苓雅區吳姓經營者致電高雄國稅局,詢問:打算提高補助給員工的伙食費,要如何才能實質增加員工福利,同時減輕員工的租稅負擔?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台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如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高雄國稅局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至2,400元,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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