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今天日發布解釋函令,凡《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在紀念日及節日遇到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一事,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例假及國定假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之研議。經勞動部於4月11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因此修正相關釋令。

勞動部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未來勞工所有國定休假權益可更有保障。

新法實施後,目前約810萬名勞工都適用。除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要放假的11天假日,勞基法另規定勞工應放假的國定假日還有8天,分別是: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勞動節(5月1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2014/05/21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