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目的在於抑制房地短期炒作,非以銷售獲利為課稅要件與所得稅法中就出售房地等財產者,以其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的財產交易所得為課稅標的不同,請民眾不要誤解。

國稅局說,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及2條規定,只要是銷售特種貨物或勞務,除了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外,都應該以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近來有位陳先生因名下擁有數筆房地,短期內頻繁進出不動產交易市場,因不服特銷稅補稅及裁罰處分,復查主張「出售房地沒有獲利,不應該課稅。」但特銷稅條例立法目的之一在於抑制房地短期炒作,所以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暨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及達一定金額的高價貨物與勞務等納入課稅項目,期能健全房地市場,兼顧量能課稅原則,並非以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獲有利益為課稅要件。這與所得稅法中就出售房地等財產者,以其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的財產交易所得為課稅標的不同,該局籲請民眾不要誤解!2014/12/15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