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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採退稅憑單退稅者,若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104年3月20日者,請儘速辦理兌領,若已逾有效期間(例如兌領期間至103年12月31日或103年9月30日者),請持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亦不可超過最後兌領期限,即104年3月20日。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若逾最後期限仍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將無法再辦理展延,須待今年4月底國稅局另行轉開國庫支票後,再持轉開之支票向金融機構領取。
國稅局指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採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稅款立即直撥入帳,不用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過期,不只節省稽徵成本,對納稅人而言亦是最便利的退稅方式,請多加利用。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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